•申請人資格: 1.父母 2.祖父母 3.戶長 4.同居人 5.撫養人 6.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出生證明書 2.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 3.在國外出者,俟其入境後,俟其入境持憑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4.出生子女從姓約定(同意)書 •申請期限:六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