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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國民身分證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卓蘭鎮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1.初領或補領: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2.換領:
(1)本人。
(2)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初領: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3)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補領: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3)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3.換領: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4.注意事項:
(1) 舊證如破損嚴重或相片無法辨識者,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2)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3)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為之,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仍應核對本人人貌。
(4)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前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者,得由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無須委託。
(5)現役軍人申請補發,如有個案請假不易之情形,戶政事務所同仁得到部隊內收件並確認當事人人貌,再行核發。

5.照片規格:
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貎,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6.規費:初、換領50元,補領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