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新修正條文有關第1059條規定(民國96年5月25日起施行):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本項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本項之變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