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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新修正條文有關第1059條規定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卓蘭鎮戶政事務所

民法親屬編新修正條文有關第1059條規定(民國96年5月25日起施行):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本項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本項之變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