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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卓蘭鎮戶政事務所

公告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適逢假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例如:指定結婚登記日為97年11月23日(星期日)者,當事人除得於當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外,亦得於97年11月21日(星期五)20日(星期四)或19日(星期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日為9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