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自114年度起於國定連續假期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服務。其暫停受理期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國定連續假期如下:
(一)農曆春節(1月25日至2月2日)。
(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至3月2日)。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月3日至4月6日)。
(四)端午節(5月30日至6月1日)。
(五)中秋節(10月4日至10月6日)。
(六)國慶日(10月10日至10月12日)。
二、結婚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三、苗栗縣各戶政事務所假日受理結婚登記,僅受理結婚當事人一方、雙方設籍於本縣或同時辦理遷入本縣之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