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1.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或戶長。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4.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遷出地、遷入地戶口名簿。
2.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檢具以下書件之一:
(1)遷入自己所有(含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新ㄧ期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租賃契約書須經法院公證方辦理,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新ㄧ期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遷入者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名義之該房屋繳納水電費、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3.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
4.未成年人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或母一方無法共同申辦時,應加附他方委任書。
5.84年月1 日起開辦一地遷徒登記作業,戶籍遷徒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