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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變更登記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卓蘭鎮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資格:
1.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或戶長。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4.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時,應為住址變更。
2.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住變者有身分證者、均須帶齊)、印章。(部分人口住址變更時,應攜帶雙方戶口名簿、新任戶長印章)。
3.住址變更單獨另立一戶,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近一期房屋稅單、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提憑租賃契約(須經法院公證)外,如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房屋須提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近一期房屋稅單、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須正本)。
4.委託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5.未成年人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或母一方無法共同申辦時,應加附他方委任書。
•申請期限: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