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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卓蘭鎮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1.監護人。
2.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監護登記:
(1) 經法院宣告監護。
(2)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3)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得因特定事項委託他人監護。
(4) 其他法院依規定指定、改定、選定未成年人監護非由父母擔任情事者。
3.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請領者) 。
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
5.在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6.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所申請。
申請期限:
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