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文戶籍謄本種類:(一)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二)電腦化後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三)電腦化前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核發。二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一)親自申請: 1、當事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應備齊本人及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規費申辦。 前項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2、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二)委託申請: 1、委託人應填具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受託人應持憑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代為申辦。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每張規費10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15元。●說明:1.受理戶政: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2.申請案件約5個工作天內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