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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親辦人別確認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卓蘭鎮戶政事務所

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服務自103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民眾若無法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申請護照,可先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再委託代理人(親屬、同事或旅行業者)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送件,以達簡政便民目標。

服務對象:在臺設有戶籍,首次申請護照之國民,須本人親自持憑應備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人別確認申請。
(亦即民眾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首次申請普通謢照者)。

應備證件:
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驗畢退還),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未成年人(未滿18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由具有監護權者簽名及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 「護照條例」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業於本(105)年1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護照條例」第16條放寬年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護照,無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並已配合修正。


有效期限: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注意事項: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申請人於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以及應備文件委託旅行社業者、親屬或同事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代申為申請護照,戶所並不代為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