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自113年度起於國定連續假期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服務。其暫停受理期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如下:
(一)農曆春節(2月8日至2月14日)。
(二)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月4日至4月7日)。
(三)端午節(6月8日至6月10日)。
二、結婚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三、苗栗縣各戶政事務所假日受理結婚登記,僅受理一方、雙方設籍於本縣或同時辦理遷入本縣之民眾。